广西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习年限的规定
西大研〔2017〕21号
一、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3-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硕博连读研究生博士阶段学习年限为3-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2-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二、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所有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均按此规定执行。
2017年9月1日以前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已修满规定的学分,因特殊原因未完成毕业(学位)论文而需延期的,原则上可以提出1次延期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即延期不得超过次年的6月30日。研究生必须在延期时间内完成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延期到期后仍无法毕业的,作结业或退学处理。
2017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无法毕业的,作结业或退学处理;原则上学校不再接受以任何理由提出的延期的申请。
三、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广西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补充规定》(西大研〔2013〕33号)文件同时废止,若以前规定中存在与本规定不符之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广西大学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