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试行)
西大研〔2017〕29号
为规范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保证留学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培养留学研究生一定程度地了解中国,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使之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的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
二、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留学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依据我校同层次同学科中国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其课程设置、必修环节、应修学分、学位论文等要求原则上与学校对中国研究生的要求一致。
留学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三、课程学习与学分
1.公共学位课
《汉语》(3学分)、《中国概况》(2学分)为留学研究生必修课。
哲学专业留学研究生必修政治理论类课程,英语专业留学研究生必修英语课程。其它专业留学研究生免修政治理论类课程和英语课程。
2.专业学位课、非学位课、补修课程、必修环节等设置、要求原则上与同层次同学科中国研究生一致。
四、学位(毕业)论文
学位(毕业)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留学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毕业)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完整的、有创造性的学术论文。鼓励留学研究生撰写与本国实际相结合的论文。
留学研究生可以用汉语或英语撰写学位(毕业)论文,使用英语撰写学位论文的留学研究生,其论文摘要应当翻译成汉语。
五、毕业与学位授予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留学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成绩合格,学位(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要求、学位授予条件参照中国研究生标准执行。
留学研究生的学历、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院制作,相对应的英文翻译件由国际教育学院制作提供。
六、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大学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西大研〔2014〕16号)同时废止。留学研究生培养管理的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对于中国研究生的政策执行。港澳台研究生的培养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有关特殊问题的处理由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研究决定。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