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西大研〔2017〕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的必备环节和重要途径,它为研究生学术研究创新提供了重要的知识理论基础,在研究生成长成才的过程中具有全面、综合和基础性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工作,完善研究生课程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设置应充分贯彻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重视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注重研究方法类、学术前沿类课程的开设。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应针对其行业领域要求设置,重在研究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实用性、综合性。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类型分为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非学位课(专业选修课)、补修课以及必修环节。
公共学位课: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置,由学校委托相关教学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教学大纲或者教学要求进行教学。
专业学位课:研究生学习、掌握和拓宽本学科基础理论、系统专门知识的重要基本课程。
非学位课(专业选修课):为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专业理论基础、扩大知识面及相应能力培养而设置的课程。
补修课:针对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研究生设置,主要是本学科在低一级学位要求中设置的基础课程或其他课程。
必修环节:研究生在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研究以外的其他学习环节,包括学术活动、实践活动、开题报告等。
第四条 为拓宽口径,扩大知识面,研究生课程应按照一级学科设置,体现一级学科研究生应具有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结构的基本要求。专业学位课按一级学科统一设置,非学位课(专业选修课)可以参照二级学科设置。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须按照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优化研究生知识结构,加强一级学科内基础课、专业课的设置;增加研究类、研讨类、实践类等课程安排;鼓励双语课、全英文课、案例教学、行业前沿讲座等课程建设,不断提升整体课程教学质量。
第六条 凡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均需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开课单位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进行制定,内容包括课程名称、课程性质、教学目的要求、教学内容、学时学分、教材及参考书目、考核方式、授课教师等信息。课程教学大纲经开课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明确课程设置标准,在一定时间内保证课程设置相对稳定,杜绝因人设课。
第八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适时对本单位研究生课程设置进行修订,增补能反映学科最新进展和动向的研究生课程,取缔内容过时、水平不高、长期未开课的课程。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选课人数原则上低于3人该课程不予开课。学校对纳入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进行定期审查,连续3年未开设或教学评估未通过的课程,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原则上予以取消。
第十条 研究生基础理论类课程原则上16学时计1学分,实验类课程18学时计1学分,讨论类课程26学时计1学分。开设的研究生课程最低不能少于16学时,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教学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课程教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课程体系结构设置与全面教学检查,研究生开课单位或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课程建设、课程教学组织与检查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注重前沿引领和方法传授,加强方法论学习和训练。教学过程中体现研究生的主体地位,促进研究生、教师之间良性互动,提升研究生自主学习能力。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优先选用适应我校研究生培养要求的教育部推荐的研究生用书;无推荐教材的课程,鼓励开课单位组织教师编写适合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学习的讲义或教材。
第十四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重视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定。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应根据培养方案,在导师或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制定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经培养单位审定后,一般不得更改,研究生应按照培养计划进行选课学习。学习过程中,因课程变更、论文写作等原因需要调整培养计划的,研究生提交变更申请,经导师及培养单位同意后修改。
第十五条 因学科课程设置变动且学校已无相关课程可选的,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培养单位制定课程学习替代方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于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预先安排下一学期的公共学位课程计划表,各培养单位根据公共学位课计划表安排专业课课程计划表。课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动。研究生课程表须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研究生应根据个人培养计划和课表,在管理系统中办理选课手续。因特殊情况需退、改、补、增选课程者,应在开学一个月内,经导师、任课教师和培养单位批准,专业课至所在培养单位办理,公共课至研究生院办理。如选课后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计入成绩册。未办理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四章 课程讲授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等方面为人师表;能够掌握教学工作的基本规范,履行教师职责。一般应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
第十九条 部分应用性较强的研究生课程可聘请行业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高级技术专家和高级管理专家讲授。由聘用单位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教学。外聘教师一经聘用,必须按照学校课程安排和要求完成各个教学环节。
第二十条 对于初次讲授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其课程教学计划应由开课单位组织审定,通过试讲后方可正式授课。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教学效果,同一任课教师在同一学期内所担任的同一层次研究生课程一般应在2门以下。根据课程性质,任课教师可采取讲授、研讨、实地调查、实验等多种教学形式。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原则上由一名教师授课,鼓励开课单位组织教学团队进行授课。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组织教学,按时完成课程教学任务。教师在授课期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课程安排,须提前提交调停课申请,专业课至所在开课单位同意后办理,公共课至研究生院同意后办理。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必修环节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由开课单位和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实际选择合适的考核方式。同一年级、同一门课程由不同教师授课的,其考核方式须一致。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第一次开课时向选课研究生说明该课程的考核方式、内容、成绩构成比例等。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请假逾期未办续假手续未参加学习的,以旷课论处。研究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总课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或缺交作业超过某门课程教学要求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突发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持有关证明提前办理手续申请缓考,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获批后方能缓考。研究生擅自不参加考试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参加考核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诚信考试。凡出现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以零分计,注明违规或作弊,不予正常补考,并按照学校相关文件处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开课单位组织补考,上一学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符合规定的研究生可以参加补考。培养单位按照要求整理课程考核不合格名单,做好补考相关安排。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定既可以最后的考核成绩为依据,也可以综合平时和期末考核成绩加以评定。课程成绩按照百分制计分,必修环节成绩可以按照通过、不通过记载。
第三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或课程负责教师须在下学期开学2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及录入工作,试题、答卷及纸质成绩单提交开课单位存档。无特殊情况逾期未提交成绩的,按教学事故处理。成绩登记务必准确清楚,杜绝差错。如确需修改,由任课教师申请,经开课单位复查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达60分、必修环节通过,方能取得相应学分。若有补修课程的,必须参加补修课程考核且成绩合格,所取得的学分不计入总学分。课程成绩达60分及以上为研究生毕业合格成绩,学位课成绩达70分及以上为研究生申请学位合格成绩。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参加补考,补考不通过者须重修。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已合格,一般不允许补考或重修;如确实需要补考或重修的,该课程成绩按补考或重修后实际分数登记。研究生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第三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对培养计划中的外国语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考。
对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开设第一外国语课程(英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第一外国语课程免修免考: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英语成绩达60分及以上;托福成绩达80分及以上;雅思成绩达6分及以上;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合格及以上;大学英语六级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25分;非英语专业研究生本科阶段获英语专业学位或毕业证书。对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开设第二外国语课程(法语、日语、德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第二外国语课程免修免考:法语公共四级考试成绩达60分及以上;法语水平考试(TEF、TCF)成绩达300分及以上;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N1、N2考试成绩合格及以上;实用日本语鉴定(J.TEST)AD级考试成绩达600分及以上;大学德语四级考试成绩达60分及以上;全国高校法语、日语、德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合格及以上;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在本科阶段获得法语、日语或德语专业学位或毕业证书。
获得免修免考资格的硕士研究生,其外国语课程学习成绩认定为85分,并取得相应学分。符合免修免考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新生,于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在研究生管理系统提交成绩证明材料申请免修免考;证书原件、复印件交学院审核。学院审核无误后将复印件提交研究生院备案。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其参加相关语种水平或等级考试取得的成绩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语课程成绩可认定为85分,但不再做免修免考申请。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创新创业活动中,在某课程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申请以创新创业成果替代某门非学位课程成绩的,经导师和培养单位论证评定,按评定的成绩计入相应的待修课程。
第三十五条 在校研究生因特殊原因选修外单位研究生课程,须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方可在外单位进行课程学习。开课单位的层次不低于我校。其选修外单位研究生课程的学分不得超过个人培养计划的总学分和学位课学分的三分之一。在外单位修课费用自理,课程修完后,须将加盖外单位主管部门公章的成绩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因参加校际交换、联合培养等学校项目在外单位学习的,其在外单位修读的研究生课程可以转换为个人培养计划中对应课程的学时学分。个人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在外单位无开设的,该课程必须在本校修读并考核。
研究生应按外单位的规定进行课程学习和考核,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课程内容,负责认定互换课程的名称,采用“一门换一门”的原则,转换为个人培养计划中对应课程的学时学分。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入学前已经修读研究生培养计划所列课程,其课程成绩合格且取得成绩时间未超过3年的,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可免修免考该课程,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七条 成绩公布后,研究生应及时查询成绩。如对成绩评定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后3周内向开课单位进行书面反映,开课单位应在一周内予以答复,确需修改成绩,按第三十条处理。
第七章 课程评估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 课程评估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效果等方面,采取教师、专家和研究生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应发挥研究生教学督导指导作用,检查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开课单位、研究生院应采用随堂听课、网上教学评价、座谈会、问卷调查等不同形式,及时了解研究生对课程教学的反馈意见,以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 开课单位应积极开展教学经验交流活动,推广优秀教学经验。对不按计划要求授课、授课质量差、随意修改成绩等行为,研究生院视其违规程度进行通报,直至取消其授课资格;对违背师德师风的行为、泄露考试内容、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重大教学责任事故,会同学校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开课单位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课程教学档案的保存工作。各类教学材料的存档应签字盖章齐全、材料完整、页面整洁、严禁涂改。研究生课程的试卷、答卷由开课单位负责保管,保管时间截止研究生毕业后2年,以备调用与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大学研究生外语学习和考试规定》(西大研〔2015〕32号)、《广西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西大研〔2017〕25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