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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时间:2017-04-28  信息提交:韦力 电话:37186  部门审核:研究生院_刘小玲

广西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条例

(试行)

西大学位〔2017〕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章 组织聘任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督导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检查督导与咨询机构,在主管校长及职能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各环节的组织实施情况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进行督导。

第三条 学校设立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导委员会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和服务。办公室挂靠学校研究生院。

第四条 督导委员会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督导委员若干人。督导委员一般由学院推荐,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学校领导批准。督导委员由学校聘任,任期一般为2年。

第五条 督导委员聘任条件:

1.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思想政治素质好,处事公正,敢于严格要求,敢于发表中肯意见。

3.热心教学工作,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研究生教育经验丰富。

4.热爱研究生教育工作,责任心强,愿意承担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

5.身体健康,有参加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参与研究生教育与管理有关工作审议,针对审议内容形成书面意见,供学校或管理部门决策使用。参与审议如下主要内容:

1.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2.学校研究生课程建设、培养基地建设等有关项目。

3.研究生学科专业学位点评估材料审核。

4.各单位上报有关质量检查报告。

5.研究生培养方案。

6.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

7.各类有关研究生教育与管理方面的评选材料。

第七条 对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进行督导。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2.检查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包括课程管理、课堂纪律、教学内容与方法、教学效果和课程考核等。

3.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文撰写进展情况、论文指导、论文评审与答辩等环节进行督导。

第八条 指导学院加强对任课老师政治理论水平的提升,指导学院加强对思想政治类课程教学内容的检查督促。

第九条 针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条 完成学校安排的专项工作。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督导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督导工作会议,并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安排,制定具体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督导委员按工作计划,认真完成各项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任务。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导工作,可采取随堂听课、召开座谈会、列席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会议、察看教学秩序、抽查教学资料等多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听取有关建议和意见,对研究生教育过程进行督导。

第十三条 督导委员可凭“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证”进入教室、实验室等研究生教学和办公场所听课、查阅教案、调阅教材、论文开题报告和论文答辩材料等有关资料档案。

第十四条 督导委员在每次督查后应认真填写督导情况记录表,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和个人反馈督导情况,提出书面意见与建议,并注意督促整改、适时回访。

第十五条 督导委员每学期应进行一次小结,向学校提交督导工作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可参照本条例组建本单位的研究生教育督导队伍,并制定督导工作实施条例,组织开展督导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开展工作,不得拒绝、干扰督导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委员津贴和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所需经费。

第十九条 本工作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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