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大学
国家奖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评审管理办法(2018年7月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7〕49号 )的精神,决定对《广西大学国家奖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大学国家奖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2018年7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18年8月1日
广西大学国家奖助学金和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2018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发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7〕49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奖助学金是指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是面向高校设立的荣誉最高、奖励金额最大的国家级奖项,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面向广西高校设立的资助项目,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校长办公室(校务督查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教务处、校团委等部门相关人员。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同志、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协调。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实施细则,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在本学院内公布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1)评比学年加权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排名均在本年级前10%,且没有补考与重修记录。
(2)评比学年加权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年级10%之后,但在前30%,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科学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或某些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第一条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二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第三条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第四条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第五条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第六条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第七条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八条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评比学年成绩还需同时满足加权平均分不低于80分、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年级前30%和无补考重修现象等条件。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获得区级或区级以上奖项和荣誉优先。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评比学年在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内。
第九条参评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全日制在校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评比学年在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内。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十条参评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评比学年成绩还需同时满足加权平均分不低于80分、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年级前30%和无补考重修现象等条件。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获得校级及校级以上奖项和荣誉者优先。
第四章 奖励(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三条国家助学金分为国家一等助学金和国家二等助学金。国家一等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4000元。国家二等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
第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十五条国家奖学金的推荐人数以在校学生人数为基准,适当向农科专业、本校优势专业、学科水平较高专业倾斜,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第十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推荐人数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为基准,国家助学金还需考虑各学院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人数,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第六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七条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审还应坚持择优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八条申请和评审流程如下:
(一)学生根据奖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各学院评审小组根据分配名额和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及有关申请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经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学校评审结果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七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批复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国家助学金在学校评审完毕后即可发放,每学年助学金分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两次发放,每次一次性发放资助总金额的50%。
第二十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助学金的申报和推荐工作,注重资助政策的精准落实,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的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