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现对相关文件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广西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19年4月27日
广西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全日制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序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非勤工助学职能部门不得发布勤工助学相关信息。校属单位聘用校外学生以及我校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工作部分别是本科生、研究生勤工助学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服务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学院学生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教育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勤工助学职能部门要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并组织选拔,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设岗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九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学校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三条 设岗单位对勤工助学上岗学生负有育人职责,应加强上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其树立劳动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敬业精神。
第十四条 设岗单位应认真做好上岗学生的考勤考核工作,对工作不负责,态度不端正,不能满足岗位需要的学生,设岗单位可向学生资助管理职能部门提出暂停其勤工助学活动的建议。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五条 设岗原则: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六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固定岗可根据学生学习时间和设岗单位需要设为全岗型或半岗型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项或若干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设岗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有六大类:1.学生服务助理;2.行政管理助理;3.实验室助理;4.科研助理;5.公共服务助理;6.教学助理。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校属单位需要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由勤工助学职能部门进行审批。设岗单位不得将学生专业实习、专业劳动、公益劳动等设置为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八条 校内固定岗按月计酬,原则上全岗型岗位每月满勤为40个工时,每人满勤报酬为500元人民币,半岗型岗位每月满勤为20个工时,每人满勤报酬为250元人民币。特殊岗位的勤工助学酬金可参照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准适当浮动。
第十九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每小时按12元人民币进行计算。
第二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的发放
(一)勤工助学报酬原则上当月发放。对未满勤固定岗学生月报酬按“月满勤报酬-未满勤工时×12”进行计算,临时岗按实际工时进行计算。
(二)报酬发放形式。学生勤工助学报酬通过银行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
(三)报酬发放程序。设岗单位将勤工助学报酬发放表上报勤工助学职能部门审批、财务处审核,再由经办银行将酬金发放到学生账户。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职能部门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有专门项目经费或项目报酬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设岗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报酬中开支。
第六章 勤工助学学生上岗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岗条件
(一)学生必须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有上进心,学习努力,生活节俭,无不良嗜好,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学校给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本科学生发放“勤工助学上岗证”,设岗单位应优先录用持有“勤工助学上岗证”的学生。
(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服从设岗单位工作安排。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上岗方式
学生上岗方式分为竞聘上岗和学院推荐上岗两种方式。
(一)竞聘方式:通过参加校内举办的“勤工助学双选会”竞聘上岗。校内“勤工助学双选会”一般在每年3月份举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设岗单位与学生进行双向选择,确认上岗。
(二)学院推荐方式:学生将本人的书面申请交到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核,由学院学生工作组推荐给设岗单位,勤工助学职能部门确认上岗资格。
第七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保护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勤工助学职能部门对设岗单位招聘和使用学生过程进行监督,对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予以纠正并重新评估该单位的勤工助学设岗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取得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规定,上岗前与设岗单位签订《广西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双方承诺书》。遵守设岗单位的工作制度,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辞退和取消聘用
(一)每位学生原则上只能参加一个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工作。临时岗不受此限制,但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参加一个临时岗工作。
(二)由于本人主观或学习、身体等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上岗的学生,应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告知设岗单位,经设岗单位同意后可离岗。
(三)因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相关规定、违反设岗单位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私自调换或转让岗位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上岗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广西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规定(试行)》(西大学资字〔2006〕5号)、《广西大学学生勤工助学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西大学资字〔2006〕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