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决定对《广西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9月1日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17年9月15日
广西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年第4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本科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广西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同意不按期报到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按规定进行上报、处理。
第九条 报到时由招生部门按规定要求组织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报学籍管理部门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同意的,除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情况之外,学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应持书面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由所属学院报送学校招生部门进行审核、处理,其中因身体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还需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能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学校批准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离校。
保留入学资格即将期满时,应在相近学期开学注册期间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申请或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时,由学校招生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以及学校的复查程序和办法,组织学院和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复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报学籍管理部门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审核认定需在家休养的,经学生本人同意,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给予学生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由学生所属学院出具审核报告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学生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的,应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招生部门书面申请,并附所属学院核实意见。属于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的,由学生所属学院出具逾期未报到等相关情况说明。
取消入学资格、放弃入学资格的,经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报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处理。通过学校准许的,应由相关学院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告知,同时由学校按规定上报。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到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报到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具体办法按照《广西大学学生缴费及注册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的,所属学院在学生办结注册手续后,方可在其学生证注册栏中登记,加盖注册章。
外派交流学习的学生,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向所属学院按时进行注册情况报告;按合作办学和联合培养协议外出学习的,应在学校开学期间向所属学院报告报到情况;外校交流到我校的学生,到专业所属学院报到,应编入在校生相应班级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凡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未办理手续复学的学生,或已注消学籍的学生,不予注册。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含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且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由学校的学生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二节 课程的选修、免修与免听
第十五条 学生选修课程时,必须依据所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和要求,确保总学分、各类课程模块学分、各教学环节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要求。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自觉、主动完成上网选课。超过规定的选课时限后不能退选,但属于学籍异动原因所造成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
未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选课的本校在校生,不能参加课程考核,不予承认课程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 对于认为掌握了某门课程的专业知识并达到教学要求的学生,可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的课程免修申请,并提交申请免修的依据材料(如学习笔记、作业练习、完成实验的依据、课程领域学习的成果、从业经历等),经任课老师、所属专业负责人审核,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开课学院负责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原则上为闭卷笔试),考核合格者可提前获得相应学分。
考核合格获准免修的课程仍需按正常要求选课和办理相关手续,由任课教师依据考核评定的成绩进行记载。重修、再修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第十八条 对于学习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累计加权平均学分绩点4.0及以上的学生,经任课老师同意的,每学期所选课程中可按规定申请1-2门免听;参加重修学习的学生若听课时间冲突,可向重修任课老师申请部分或全部课程学时免听。
免听必须提前申请,任课老师进行审批的同时,应对获得批准的学生布置学习任务。完成学习任务并通过任课老师的考试资格审查的,必须按时参加课程期考。
第十九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退役运动员和退伍军人学生除外)、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军训课(退伍军人学生除外)、劳动课、各教学实习环节(含各类课程实习、金工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等)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原则上不能免修、免听或免做。
第二十条 修读课程如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学生应按顺序选修。对于学有余力的同学,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可以跨年级跨专业选课。
学生对已经考核合格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选课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学校的校际间跨校选课及修读课程的协议,选修协议方的相关课程,或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修读课程所取得的学分及成绩,经所在专业、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按学校校际交换生或联合培养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第二校园交流学习。校际交流学习中取得的课程学分及成绩,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并认定课程学分的替换方案后,经教务处批准后予以承认,具体按照《广西大学本科生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与学籍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创新创业实践学分,鼓励、支持并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实践创新活动和发表论文、申请专利授权等科研创新活动,并由相应的管理部门建立创新创业学习档案。
在创业创造、创新实验、学术研究、科研探索、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发表学术论文、获得专利,以及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丰富专业经历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创新创业实践类等相关课程学分,具体办法按《广西大学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学生在创新创业创造活动中,在某一课程领域或专业方向取得突出成绩,学生可以申请以创新创业创造成果替代某门专业课程学习,具体由学院组织相应专业的专家进行论证、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跨专业跨校辅(选)修课程进行拓展知识、开阔眼界和提高能力。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符合修读辅修其他专业条件的学生,可按学校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申请,具体的实施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选修课程,必须按规定的学费缴纳标准缴纳相应课程的学费。学生缴纳学费的标准和要求,按财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方式,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记分,因教学需要的,也可以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每学期同一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必须采用相同的评分方式。其中采用百分制的,最终的总评成绩要按四舍五入取整。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或折算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即百分制60分及以上或五级制及格及以上)的即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经后续修读并考核达到合格标准的,亦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多次修读、参加考核的同一门课程获得多个有效成绩的,可按最高成绩列入毕业审核、计入毕业成绩档案。学生成绩单上所修读的超出教学计划毕业学分要求之外的多修课程、学分和成绩等信息,可以按成绩管理要求记入学生个人毕业成绩档案。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即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按比例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包括平时听课、作业练习、课堂讨论、纪律考勤、期中测验、论文报告、实践实验和创新科研等平时学习的综合表现。原则上平时综合成绩占30%~40%,期末成绩相对应地占60%~70%,实验教学课程或偏重实践性的课程,其成绩评定办法可由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根据本规定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0%)。
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具体办法,由任课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根据本规定结合课程教学的实际需要而确定,在课程开讲的第一次上课时应向选课学生公布,并在相关教案中向学生公开,同时在任课学院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第一次选课修读(即初修)的课程考核不合格没有获得学分的,除通识选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课程之外,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补考,旷补考或补考不及格的,要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需重修;属于通识选修课或实践环节的,学校不安排补考,学生应在后续学习中重修或另选其他同类选修课程,重修或重做相应实践(验)。
补考课程的成绩以考核的卷面成绩记载。初修时属于被取消考试资格、违纪作弊、旷考,以及重修、再修时考核不合格的,均不予补考,可后续继续重修。重修课程考核与初修课程考核同等规范与要求。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应取消考试资格,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一)未获批准免听或未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缺交作业超过该门课程教学要求三分之一的;
(三)有实验教学的课程,缺实验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数的三分之一,或实验考核没有达到教学需要的。
任课教师根据课堂考勤与教学记录,在授课结束前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向学生进行公布,及时报相关学院备案。取消考核资格的确认表可有学生代表签字作证,相关材料应随试卷一同存档,并在成绩单中标明。
学生对取消考试资格有异议的,必须在考核进行之前向任课教师申述,逾期视为无异议不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学院学生管理部门认定后,给予相应课程重修的机会;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补考。
第三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原则上应选修不同(课程编号)的项目课程,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应符合国家对大学生体育教学的相关要求,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由体育学院制定公共体育教学与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学校采用加权平均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的学习效果。
(一)对于按五级制评定成绩的,计算学分绩点和加权平均成绩时,按以下办法折算:不及格按40分计,及格按65分计,中等按75分计,良好按85分计,优秀按95分计。
(二)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考核成绩÷课程考核满分值)×100]/10-5。
其中,考核不合格没有取得学分的课程,其学分绩点为零。
(三)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取得的课程学分×K) / ∑ 修读课程学分。
(四)加权平均成绩=∑[(课程考核成绩÷课程考核满分值)×100× 修读课程学分×K]/ ∑ 修读课程学分。
(六)一般情况下,平均学分绩点和加权平均成绩的计算结果可取至小数点后两位(K为课程系数,没有特别说明时,K取值为1)。
(七)多次修读的相同课程,在课程学分、成绩的统计中,不能重复计算。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到场参加课程考试(考查),原则上不能申请缓考。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时参加的,应按缓考相关规定提前申请、办理。
学生因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缓考:
(一)因在校所修课程考核时间冲突的;
(二)因患病(需提供就诊材料、诊断证明)或突遇意外导致伤残等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到场按时参加考核的;
(三)经学校委派,代表学校外出参加学科竞赛、文体比赛或其他重要活动,未能按时回校参加考核的;
(四)报名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且课程考核时间安排在全国统考开始之前7天以内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的。
缓考的申请要求与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缓考随补考进行,获准缓考的应按时参加考试,缺考者视为放弃缓考资格,缓考成绩按实际情况认定、记载。初修课程申请缓考的,考核不合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可以重修。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生修读教学计划课程的实际情况,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学籍档案的学业成绩中予以标注。
学生所修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其取得的成绩在学生离校时按规定归入本人在校学习的成绩记录中。
在学生办理离校手续时,学生相关个的学业成绩学籍档案,由学生所属学院审核后负责按规定要求报送学生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成绩,学校予以记录,并保存于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进入我校学习的,其已获得学分,可以凭已修课程的有效成绩证明材料,根据入学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申请课程学分和成绩的认定。具体参照《广西大学本科生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与学籍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课程修读与成绩管理,可按课程进修学习进行处理。
第四节 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广西大学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转专业按《广西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根据学校规定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五节 休学、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习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的时间一学期内需要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内请假(含事假和病假)累计超过六周或150节课的;
(三)经学校确认,学生因进行自主创业、开展创新创造工作需要,申请暂停学业的;
(四)因孕产严重影响本人或他人校园学习、生活的;
(五)因其他个人原因,学生本人自愿申请休学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二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学生申请休学时,可一次或多次申请,可申请一个学期或多个学期连休,也可在休学期满时继续申请,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三学年(即六个学期),每学期的第十七周之后,不再受理当前学期的休学申请,确实不能坚持完成本学期学业的,可按请假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四十四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参加学校有关的教学活动。
第四十五条 休学、复学均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六节 学业警示、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期修读课程未达要求的,按规定予以学籍处理。学籍处理有学业警示、退学。
第四十七条 设立毕业设计(论文)准入制度。未达规定的学生不能进入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环节。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或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未能完成学业的;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并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再次达到编入下一年级试读学业警示学籍处理时;
(三)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达到编入下一年级试读学业警示,学生不服从、不接受编入下一年级试读学籍处理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学校规定的注册期限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审查不合格的;或经调查核实,确认舞弊造假相关材料骗取复学资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或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院审核学生退学处理时,应当通过学院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出具审查报告,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附有关材料上报。其中(一)~(四)由教务处审核后上报学校;(五)~(八)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上报学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所在学院负责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布七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五十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学制及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一条 本科专业为四年学制或五年学制,以规定学制为标准学习年限,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八年(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应征入伍服役时间除外)。
第五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准予毕业。其中,符合广西大学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
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标准学习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相应学分,发给结业证书。
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标准学习年限,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发给肄业证书。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标准学习年限,如果没有获得毕业,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按原专业教学计划继续学习。延长在校学习按程序规定办理手续。
结业、肄业和退学的学生,不再受理回校修读课程的申请。
第五十四条 学生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同意并报教育厅批准,准予提前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其中,符合广西大学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位。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六条 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后,应当按规定离校。
第五十七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教务处核实,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信息按规定上报进行电子注册。
第四章 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十一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十二条 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项目等原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最后一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或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研究生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在入校后一个月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六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在学研究生应当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暂缓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申请暂缓注册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十五条 培养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将本单位研究生报到注册情况汇总后报送学校。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六十七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成绩管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十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六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或未请假的,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七十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其一次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七十一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研究生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其成绩册上予以标注。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予以记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研究生,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申请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转导师、转学
第七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的学科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专长,且导师、培养单位认为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经学校认可,可申请转专业。
第七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跨学位类型、类别以及跨一级学科转专业的;
(三)通过推荐免试、硕博连读、定向就业、士兵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骨干计划、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第七十五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导师。因特殊原因需更换导师的,须经转出转入两位导师同意,且经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审批。
第七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等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七十七条 研究生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本校有培养能力,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文件办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七十八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3-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硕博连读研究生博士阶段学习年限为3-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2-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须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七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在校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八十条 研究生因病、因私出国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学习的,应予以休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报学校批准。
第八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按照学期计算,每次休学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学年。休学一次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八十二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照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培养单位提交复学申请,经培养单位同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八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十五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在退学下文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八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其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其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研究生如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申请学位条件,可申请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八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或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学年退学的,由学校出具写实性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八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九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九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十三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九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十六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九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广西大学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办理申请手续并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第九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应当遵守《广西大学学生校外活动管理规定》、《广西大学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具体规定详见《广西大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规定》、《广西大学大学生志愿者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具体规定详见《广西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广西大学学生勤工助学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一百零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一百零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广西大学课堂管理规定》、《广西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等管理制度。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六章 奖励、处分与申诉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制定《广西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定期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考核,并根据《广西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表彰和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第一百零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一百零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违纪处分细则详见《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而提起的申诉。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细则详见《广西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合作培养交换生、本科与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在职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