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2012年第33号令)的精神,决定对《广西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现将新修订后的《广西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17年9月29日
广西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与考场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践环节的考核,包括:国家、省(自治区)、学校统一组织的学历和非学历考试;课程考试(查);各种等级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考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由教育教学管理部门指定的实施考试的空间。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五条 学生因违反国家、省(自治区)级以及本校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学生在外单位考试违纪作弊的参照适用本办法。外单位人员在本校考试违纪作弊的,由学校向其单位通报情况。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者,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考务规定,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考场座位参加考试;
(三)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随意走动或擅自离开考场;
(四)未经同意相互间传递、借用考试允许使用的考试用品;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六)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
(七)他人拿获自己的试卷、答题纸或草稿纸不及时阻止或不报告监考人员;
(八)口试、技能考试抽签后到非指定地点作答题准备;
(九)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谈论考试内容,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十)其他一般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和作弊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上述第六条第(二)至第(九)项行为在同一考试中重犯;
(二)散布虚假考试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三)使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
(四)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答题、标记信息;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六)未经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或隐卷不交;
(七)其他一般的扰乱考试秩序和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和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
(二)携带具有存储、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
(三)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抄写在衣服、身体或者考场内的桌椅、墙面、文具等各种载体上;
(四)交卷后以各种方式改动试卷答案;
(五)传、接、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
(六)偷看、抄袭或默许、协助他人偷看、抄袭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位于除通讯设备以外的各种载体上的信息;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八)评卷过程中被发现为答案雷同并经主考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认定属于作弊;
(九)事后查实,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十)未经许可,向他人泄露考试试题或答案;
(十一)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二)其他比较严重的扰乱考试秩序和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有以下扰乱考试秩序和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破坏与考试相关的设施设备;
(二)故意滋事,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三)通过伪造签名、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四)故意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
(六)通过盗窃、购买、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试卷、试题或答案用于作弊;
(七)请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介绍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八)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器材接收信息实施作弊;
(九)向考场内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十)组织作弊、罢考;
(十一)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十二)涂改他人试卷姓名、考号等信息,或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十三)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诽谤考场工作人员,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十四)其他性质恶劣的考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其考试成绩按照考试组织部门的规定处理;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程序
第十一条 考场中的违规行为以考试工作人员的认定为准。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所列的考试违规行为,应在考场当场认定,终止学生考试,收回考试试卷,在违纪、作弊试卷上签字注明“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等字样,并在考场记录表上如实记录违规情况后由至少2名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并要求违规考生在违规记录上签字。考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应当由2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写明情况并签字确认。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填写收据,待取证后及时归还考生。
第十二条 考场外的考试工作人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考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将相关视频录像等作为违规证据保存。考试组织部门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考场内一时难以认定或考试后接到考场异常线索,由教务部门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试卷鉴定、调阅考场监控视频等调查方式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考试违规学生应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写出书面检讨,并交到所在学院,积极主动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做好调查取证和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组织人员对学生违规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学院根据笔录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学生提出处理建议,并应在违规事实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核。学生不配合调查的,不影响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在对考试违规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对违规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以及拟处分告知书等,由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学生如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超过规定时限的,学校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的办法按《广西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2017年6月修订)》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条款中,有关界限和幅度的“以上”均包含本数或本级在内。
第二十二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合作培养交换生、本科与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在职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行为的认定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等考试组织部门负责解释,纪律处分部分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