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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时间:2018-08-07  信息提交:夏士岚 电话:35265  部门审核:学工处_黄必春

校属各单位:

因《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西大学〔2017〕76号)中的4项条款已不适应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现对其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第五条修订为: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年。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应向所在学院书面汇报本人思想、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处分期满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根据学生的表现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学校审批后予以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学生申报(获取)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二、将第九条第(二)款修订为:

学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广西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西大学位〔2018〕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将第九条第(三)款修订为:

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广西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实施细则(修订)》(西大学位〔2018〕1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将第十四条修订为: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附件: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2018年修订)

广西大学

2018年8月3日

附件

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其他纪律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年。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应向所在学院书面汇报本人思想、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处分期满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根据学生的表现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学校审批后予以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学生申报(获取)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

(一)在违纪行为发生后、学校人员着手调查处理前,主动交待错误事实,并承认错误;

(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属实;

(三)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

(六)主动退出违法违纪所得。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无理取闹,或干扰、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报复举报人、证人和相关人员;

(二)达成攻守同盟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扰乱和阻碍调查处理工作;

(三)拒绝配合或干扰妨碍相关人员开展调查工作;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对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

(五)在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前再次违纪者;

(六)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处分规定两条以上者。

第八条 留校察看期间或受到二次处分后,又出现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纪律处分解除前的各类奖助学金以及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广西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西大学位〔2018〕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广西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实施细则(修订)》(西大学位〔2018〕1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建筑物、桌椅及其他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以及擅自张贴宣传品、悬挂条幅、攀折花木;

(二)在集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场合故意扰乱活动秩序或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秩序;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举行活动或使用音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

(四)擅自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营利性活动;

(五)在校园内饲养或牵带猫、狗、蛇等具有攻击性的宠物,经劝阻不改者;

(六)请他人冒名代替参加教学活动、代替他人参加教学活动或介绍他人代替参加教学活动;

(七)违反《广西大学课堂管理规定(修订)》;

(八)违反学校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计划生育、校园治安、实践实习、课外活动、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规定;

(九)违反《广西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一般行为。

如有下列行为,从重处分:

1.未经允许擅闯学生宿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在学生宿舍出现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在宿舍内使用厨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夜不归宿或晚归不听劝告、不服管理或爬墙爬窗出入学生宿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转让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或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地方住宿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违章私拉电线、使用明火、使用大功率或发热元件外露电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或火灾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在他人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

(二)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害公众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

(四)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

(五)在公共场所实施损害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六)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教唆或组织他人赌博者。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制作、销售、出租、传播淫秽、邪教或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图片、书刊、音像制品、音频、视频、数据电文等;

(二)包庇作案者,销赃、买赃、窝赃,或明知是作案者仍提供住宿、工具或其他方便;

(三)参加或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非法的传销、借贷、集资和投融资等活动;

(四)以不正当途径获取他人个人信息或窃取、偷窥、偷拍、传播他人隐私;

(五)有调戏、侮辱、猥亵等性骚扰行为;

(六)以威胁手段逼迫另一方与自己谈恋爱或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或破坏他人婚姻、家庭;

(七)卖淫、嫖娼、从事有偿陪侍工作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及有偿陪侍工作;

(八)侮辱、诽谤、威胁他人;

(九)涂改、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签名、证件(卡)或证明文件;

(十)篡改、伪造自己或他人成绩;

(十一)哄闹、打砸、焚烧物品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十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

(十三)为违纪违法者通风报信,或为工作人员提供伪证;

(十四)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有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行为;

1.违法违规建立不健康版块、网站、应用程序;违法违规参与网络直播等相关活动;

2.利用网络发表、传播影响社会秩序、违背社会公德、损害集体或他人利益的信息;

3.入侵或教唆他人入侵管理系统;盗用、改动公共网络或他人网络资源和信息;

4.故意传播计算机网络病毒等恶意程序;转让、租借本人网络资源给他人不当使用;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和互联网安全行为。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制作、传播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音像制品等;

(二)捏造或歪曲事实,制造或散布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有关资料和秘密;

(四)制造、运输、买卖、藏匿、吸食、注射毒品或教唆、引诱、胁迫、容留他人制造、购买、藏匿、运输、吸食毒品;

(五)组织、参与或教唆他人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

(六)在校内携带或存放枪支、弹药、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七)私刻、盗用公章,偷窃、伪造保密文件、档案及其他重要材料;

(八)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或身份证件,导致他人权益受损;

(九)以论文、专题报告、综述、设计等作为考核方式时,经认定,属于伪造数据和事例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十)发布相关代考、代写、买卖论文等信息,以及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学年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第十五条 以盗窃、骗取、勒索、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本校或者他人财物的,按以下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涉案价值在500元人民币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涉案价值500-1000元人民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涉案价值1000-1500元人民币,给予记过处分;

(四)涉案价值超过1500元人民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除需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处罚以外,学校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肇事或策划打架的: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或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试图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引起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但未造成人员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员轻微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员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员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打架的: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员轻微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员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员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持械打人或先动手打人的,均从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明知用意仍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要求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凡未经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一律视为旷课(旷课时数以当学期累计计算。学生旷课,按学生所选课程计划授课学时计算;课程设计、实习、调研、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教育期间以及不选课的,每一天按5学时计;迟到两次,作旷课1学时计算,早退则按实际所缺课时计算)。旷课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16-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5-32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3-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1-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离校累计达2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的,按照《广西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处理:

(一)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受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和管理

第二十条 处分程序、处分决定的公布及送达

(一)给予学生处分,由相关单位提供书面材料,对于《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已明确的属于记过及以下处分的违纪行为,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启动简易程序审理,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签署同意处分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二)对涉及留校察看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处理,经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讨论,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经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书面处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提出的处分意见经学校批准后,以学校的名义下文,在全校公布执行;

(四)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的文件要规范,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学号、专业班级等基本信息,所犯错误的事实和证据,给予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分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学校印章;

(五)处分决定书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凡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从处分决定送达本人次日起10日内,由所在学院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或通知其代理人代为办理离校手续;

(七)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辩、申诉的受理

被学校处分的学生,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

(一)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的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均包括本项。

第二十四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合作培养交换生、课程进修班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上一条:关于印发《广西大学学生资助热点舆情应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成立广西大学学生学籍处理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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