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相关要求,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广西大学学生学籍处理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职责。委员会根据校长授权,研究决定有关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事项,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委员会人员组成。委员会由9人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学生工作处处长、研究生工作部部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国际教育学院、法律事务办公室、校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按岗确定,如有人员变动,接任者即为成员,不再另行通知。
三、委员会办公机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具体事务,对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项材料进行预审。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副处长担任。
四、委员会议事方式。委员会审理会议不定期召开,为确保事项公正公平处理,委员中的利害关系人遵循回避原则。审理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处理决定须经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亲属的陈述和申辩。
广西大学
201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