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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大学学位(毕业)申请中的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西大学位〔2019〕21号)

时间:2019-11-05  信息提交:韦力 电话:37186  部门审核:研究生院_刘小玲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规范,形成良好学术风气,强化学生的学术诚信,严厉处置学术不端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特制定《广西大学学位(毕业)申请中的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19年9月27日

广西大学学位(毕业)申请中的学术不端

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科、硕士及博士研究生学位和相应学历教育毕业申请过程中存在的涉嫌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以上人员在学位(毕业)申请过程中提交的学位论文、毕业论文及其他相关的学术论文、毕业设计、开题报告、社会实践报告、作业等学术成果,存在以下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毕业)论文或者组织学位(毕业)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毕业)论文或者组织学位(毕业)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或实验结果的;

(五)学位(毕业)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的;

(六)公开发表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的;

(七)毕业设计、开题报告、社会实践报告、作业等存在严重抄袭行为的;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学位(毕业)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毕业)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有对学位(毕业)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的义务,对其学位(毕业)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应当予以指导,对学位(毕业)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应当进行审查。

第五条 向我校申请学位(毕业)人员及其指导教师必须在所提交的学位(毕业)论文中签署《广西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使用授权说明》。

第六条 学院应加强本院学生及教师的学术诚信教育,加强学位(毕业)论文学术规范的监督,对本院申请学位(毕业)的论文严格审查。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与认定

第七条 广西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我校学生学位(毕业)申请过程中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受理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举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应写明举报人有效的联系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对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以及媒体公开报道、校外单位主动披露的广西大学学位(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学位(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按如下进行:

(一)受理:校学位办根据举报信息,核对被举报人身份及相关信息,确认是否受理,7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意见。

(二)调查核实:校学位办委托研究生院(涉及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或教务处(涉及本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对举报事件作深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资料,形成调查报告提交校学位办。必要时,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可委托相关学院及专家协助开展调查。涉及继续教育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继续教育学院协助教务处开展调查。涉及留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学生的层次不同,国际学院协助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开展调查。

(三)查验与认定:校学位办从校学术委员会或校学位委员会中抽取至少1名委员,同时从相关学科中抽取专家,组建不少于3人的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专家组(人数为单数),听取研究生院或教务处的调查报告,进一步核实、查验、质询,并形成对学位(毕业)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认定意见;

(四)申辩与核实:校学位办将调查和认定意见送达被举报人及相关人员,并在送达后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五)审定和处置:将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专家组的认定意见和被举报人员的申辩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为学术不端行为及严重程度的评价意见。对确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毕业)撤销决议,由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纪律处分决议。

(六)公告和通报:校学位办将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通过规定渠道向社会公布。涉及人员为在职攻读学位的,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校学位办收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3个月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做出调查处理的答复意见。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学位(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学位(毕业)论文被认定为学术不端的,我校将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学位证书、学历证书。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毕业)论文被认定为学术不端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完成学历教育毕业认定资格)。

第十四条 在校生申请学位(毕业)相关的其他学术成果被认定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学术不端行为及后果严重性,学校将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玩忽职守,不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义务、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将停止其招生资格,并停止其指导在读学生资格。

第十六条 学院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生学术不端现象或者学术不端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并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同时,给予该学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相应的处分,责令对其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改组。

第四章 复核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或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审查,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大学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西大学位〔2013〕18号)废止。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

上一条:关于开展2019届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对拟申请于2018年9月(秋季)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送审前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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