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广西大学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221,727.45万元。
1.财政拨款收入105,144.84万元,为自治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66,543.62万元,为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学费、住宿费等收入。
3.经营收入0万元,为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3,699.26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如:教育部留学生经费、博士后基金等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
6.上年结转和结余46,339.73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支出总计221,727.45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16.12万元。
2.教育支出157,093.34万元。
3.科学技术支出1,283.00万元。
4.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100.00万元。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4.45万元。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031.64万元。
7.农林水支出313.00万元。
8.住房保障支出1,547.46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9.其他支出60.00万元
10.结余分配(含其他应收款)8,172.76万元,为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等。
11.年末结转和结余51,545.68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广西大学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4,184.3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0,609.12万元,项目支出73,575.24万元。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16.12万元。
2、教育支出99,268.69万元。
3、科学技术支出1,283.00万元。
4、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100.00万元。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4.45万元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031.64万元。
6、农林水支出313.00万元。
8、住房保障支出1,547.46万元。
9、其他支出60.00万元。
三、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广西大学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0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
四、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0,609.1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22,550.3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公用经费支出8,058.8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广西大学机关0个、所属单位出国团组0个,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团组0个,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共计0个,累计0人次。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支出0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国内公务接待批次0次,人次0次,国(境)外公务接待批次0次,人次0次。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0万元(与部门决算CS05表《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第19行金额一致)。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6,363.88万元,采购货物支出7,102.6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7,448.6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812.59万元(口径参见部门决算CS06表《政府采购情况表》。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1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2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46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我校共组织对11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3,738.64 万元,占年初预算的24.85%。绩效评价结果显示,上述项目支出绩效情况均已达到预期的绩效目标,绩效成果理想。
其中:如2016年国家奖助学金项目
2016年国家奖助学金绩效评价报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是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三个子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分担。其中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拨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人每年奖励标准为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奖励标准为5000元;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两档执行: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奖励标准为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奖励标准为2000元。
2016年,我校共有48名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发放资助资金38.4万元;共有1061名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资助资金530.5万元;共有6729名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发放资助资金2079.45万元(其中学校自筹6.1万元)。
(二)项目绩效目标
实现教育公平,确保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通过国家资助切实减轻困难家庭供应子女上学的经济负担,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通过国家资助让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成为有用之才。
二、绩效评价指标分析情况
(一)项目资金情况分析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均能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按时足额到位。其中国家奖学金款项在7月1日前全部到位,财政拨款38.4万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款项在9月1日前全部到位,财政拨款分别为530.5万元和2073.35万元。
2.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分析。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均能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按时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不存在支出依据不合规、虚列项目支出的情况;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情况;不存在超标准。
(二)项目实施情况分析
1.高度重视,统一组织
根据《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2016-2017学年度国家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和材料报送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16】26号)的精神,我校于9月14日在文件管理系统发布通知,在全校范围内统一开展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2.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校国家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审意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及发放工作。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3.依规评审,严格管理
我校印发了《广西大学国家奖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将组织机构、评选条件、申请评审流程以及奖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等内容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
依据管理办法,我校认真做好奖助学金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做到三个确保: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规范评审流程
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还坚持择优的原则。
具体评审流程是:根据奖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各学院评审小组根据分配名额和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将通过复核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
对于公示期间学生和老师反映的问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学院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老师,进行细致的调查,对于确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取消其申请资格。
(三)项目绩效情况分析
1.项目的效率性分析
(1)项目的实施进度。
项目均按照教育厅有关文件的规定按时开展、按时完成,圆满完成工作任务。10月15日,我校完成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并将推荐学生材料上交教育厅;10月28日,我校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并将推荐学生材料上交教育厅。
(2)项目完成质量。
所评选的学生均符合国家及教育厅的评选条件,全部获得教育管理部门审核通过。评选过程及评选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做到师生满意、家长满意,未收到学生及家长投诉。项目资金使用无违规,按时足额发放,及时解决学生的经济困难问题。
3.项目的效益性分析
(1)项目预期目标完成程度。
预期目标完成率为100%。
(2)项目实施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项目实施实施有助于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以安心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消除贫困代际传递,有助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评议和协社会;有助于提升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满足我国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需要。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