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大教字〔2005〕40号
(2005年9月修订)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综合优势,培养复合型、高素质人才,提高学生就业竞争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学校决定实行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及辅修专业制,并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
第一条第二学位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学士学位(即第一学位或主修学位)的同时,再修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第二专业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即第一专业或主修专业)的同时,再修读另一个跨二级学科的专业。
第三条辅修专业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即主修专业)的同时,再修读另一个专业的主要专业课程。
第四条学校实行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联通培养的方式,课程学分可以相互承认。
二、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设置
第五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提出方案,或由学院申请、教务处审核,并按照审批管理权限上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五周前,相关学院应将当年的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设置和教学计划报教务处审核,并做好开课准备。
第七条教务处在第十周前向学生公布本学年开设的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设置和教学计划,发布《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招生通知》,并组织学生报读。报名人数少于50人的专业一般不独立开班。
三、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条件
第八条主修专业已修课程全部合格,无重修课程者,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符合前款条件,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或学分加权平均分在70分以上)者,可申请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
第九条符合开办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学院的招生条件。
第十条学生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原则上应选择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学科专业或不同学院的专业。
第十一条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为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
四、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申请手续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凡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查阅《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招生通知》后,到教务处领取并填写《广西大学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修读申请表》,交主修学院教学办审核主修专业学习成绩,经主修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后,由学院教学办集中将申请表交教务处。
第十三条教务处审定初选名单,送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公布并发给录取通知。
五、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
第十四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由专业所属学院按学校有关要求制订,报教务处组织审定。
第十五条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应包括该专业的主要专业课程。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主要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以及主要的实践环节,同时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规范管理和质量要求应与主修专业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的课程规格、要求等应与相应主修专业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辅修专业应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为26--30学分。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应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为65--70学分,其中第二学位、第二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应为8--12学分。
为方便同一专业的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学分的互相转换,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课程应包含(相同专业的)辅修专业的全部课程。
第十八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课程学习一般应分别单独编班组织教学,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
1.独立开班。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学习在学期内及寒暑假进行,学期内上课时间安排在晚上、双休日,学习期限一般为3—6学期。
2.不独立开班。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课程学习穿插到相应本科主修专业的课程学习中。
3.半独立开班。以独立开班方式为主,部分课程的学习穿插到相应本科主修专业的课程学习中。
第十九条学生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一般从本科第三学期开始。辅修专业的学习一般在第六学期完成,最迟应在第八学期前完成;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学习,视专业要求不同,一般在第八学期完成,也可在第十二学期完成(即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二年)。
六、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条经批准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凭录取通知书到教务处及主办学院注册。
第二十一条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学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相应专业的学分标准收取(上机、实验及实践环节的费用另计)。
第二十二条 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本科学生,若需要延长学习年限,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教务处批准。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最长时间为二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注册后,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学习,应在该学期注册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假期开班的应在学校放假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退回该学期学费,逾期不再办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学生的成绩管理由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学院(统称辅修学院)负责。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七天内将成绩单交到辅修学院教学办。辅修学院教学办汇总后,在每学期第四周前将上一学期成绩单一份按专业装订后集中送教务处教学科。
学习结束后,辅修学院应填写《广西大学第二专业学生学习成绩表》一式两份送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一份在学生毕业时放进学生档案,一份由教务处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学生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期间,主修专业有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原则上应暂停其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学习。再修课程成绩合格后,如学生提出复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书面申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主修学院审核、辅修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恢复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学习。
第二十六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影响学生的主修专业毕业资格。但在考核时违反纪律,则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教学日常管理由主办学院负责。各学院应指定专人或委派班主任负责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一般单独编班组织教学,报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学生应按所编入的班级(统称辅修班级)听课、考核。若所在辅修班级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有冲突,由学生提出申请,经辅修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允许改随同一专业的其他辅修班级修读该课程。
第二十九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若学生在主修专业中已修读规格和内容要求相同或更高的同类课程,成绩在及格以上的可申请免修。其在主修专业中的成绩可转记为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免修成绩。若第二专业课程与学生的第一专业课程相同的学分超过第二专业总学分(不含毕业论文、设计)的30%,则超出部分的学分不得申请免修,需改修第二专业其他相关课程。
免修、免听、改修、再修均需按该门课程的学分交费。
第三十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或考试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等)或考试发生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如教学安排有冲突,由主修学院出具书面证明,经辅修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允许学生自学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如考核时间有冲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须由主修学院出具书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缓考课程可随教学要求相同(即学分数与课程内容相同)的课程考核。
第三十一条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选修课,可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辅修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听该门课程。但实践性教学环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申请免做。批准免听的学生须随班做该门课程的实验和完成任课教师指定的作业等,方可参加该课程考核。任课教师有权根据学生完成实验和作业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二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未获得学分者,须补修获得学分,补修可随同单独设班的下一年级的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同一课程听课考核,也可随相同的第一专业同一课程听课考核,如无相同的第一专业,则随相近的第一专业听课考核。补修必须办理补修手续,按学分交纳补修费。
第三十三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需补修课程的学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该课程上课,可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辅修学院和教务处批准,采取在任课教师指导下自学的方式进行,但必须参加实践教学环节和跟班参加课程考核,未完成实践教学环节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八、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的前提下,修完第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毕业规定的各类学分,毕业设计(论文)合格,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发给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但修读第二专业(学位)与主修专业属同一个学科门类者不能重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修完第二专业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毕业规定的各类学分,毕业设计(论文)合格,发给第二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修完第二专业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要专业课程,成绩合格,且取得第二专业课程学分达45学分以上,但又末修满第二专业本科教学计划的规定学分者,发给第二专科专业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取得学分者,或取得第二专业课程学分达26--30学分以上(但未达45学分),且其中获得专业课学分在10学分以上者,发给辅修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毕业离校时,如仍未能取得第二学位证书、第二专业本科毕业证书、第二专科专业毕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之一的,则学生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课程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全校性选修课学分记载,但原则上只可替代同类课程学分。
九、其他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 西 大 学
二○○五年九月一日